答: 一、核發機關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完成設施場所認證審查並 通知申請者。 二、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但以延長 1 次(3 個月以內)為限。 三、經審查若需由申請者補充申請文件內容,核發機關將通知申請者限 期補正;若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另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