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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13:參選者曾獲得本辦法第十條特優或優等獎項者,本屆可以再報名該組別獎勵項目嗎?

A:

依據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獲得特優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4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獲得優等獎者,自參選年度之次年起2年內不得參選同一獎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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