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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依環境教育法辦理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時,如至有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等不尊重生命之表演場所時,是否不得認列環境教育之時數?

A:
(一)本法第1 條立法目的為:「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二)上述「尊重生命」已明確納入立法目的,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依本法第19 條規定辦理4 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時,應慎選戶外學習、參訪、體驗及其他活動等場所,如有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等不尊重生命之表演內容,不得列為環境教育之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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