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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董、監事或員工大部分或全部由他機關人員兼任者,是否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及申報執行成果?

A:
(一)依環境教育法第19 條規定,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自應依法訂定環境教育計畫及申報執行成果,但其董、監事或員工如全部由他機關人員兼任,且由他機關為其投保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依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 條第1 項規定即不屬於財團法人之員工,該等人員是否應受4 小時之教育訓練,則依其原任職機關規定辦理,財團法人可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免提報計畫及申報成果。
(二)財團法人之董、監事或員工,如僅1 至2 人係由財團法人為其 投保勞工保險,可與其他機關合辦或參加其他機關辦理之4 小時環境教育,但計畫之訂定及成果之申報仍應由財團法人自行辦理,以符環境教育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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