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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環境教育計畫及執行成果網路申報時須上傳員工清冊,是否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A:
(一)依環境教育法第19 條第1 項規定,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 月31日以前參加4 小時以上環境教育;為落實執行前揭規定,及協助各申報單位有效掌握執行狀況,故請各單位上傳員工姓名、身分證字號、投保類別及到職日期等資料,其中身分證字號為確認員工之唯一方式(姓名有可能重複),投保類別及到職日期可確認是否為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 條第1 項所稱之員工、教師,及是否應計入當年度執行成果之申報數。前述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 項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二)行政院環保署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所建置之系統皆遵循嚴格之資安政策,除網頁上證號採隱碼保護外,帳號亦具有權限管理,無法跨帳號存取資料,個人資料部分皆進行編碼後再存入資料庫,提升了資料傳輸過程的安全性,另系統建置於GSN-IDC 機房,機房有24 小時的網路即時監控管制人員進出,並由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三)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教育法規定建置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提供全國各單位申報環境教育計畫及執行成果,並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請各單位確依規定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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