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 條第2 項:「前項員工、教師,因退休(伍)、資遣或離職、當年度工作未滿三個月、因公派駐國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於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時,得不計入員工、教師總數。」第3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在學未滿三個月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於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時,得不計入學生總數。」對於得排除適用之情形,已有明確規範。
(二)依前揭法條規範,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留職停薪或經常請假之人員、教師,因在此期間並未實際從事工作,如其當年度進修、留職停薪或經常請假累計逾9個月,即符合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 條第2 項中「當年度工作未滿三個月」之情形,自得不計入員工、教師總數。
(三)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即自學方案)之學生,其學籍雖在學校,但當年度如在該學校上課未滿三個月,依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0 條第3 項規定,符合「在學未滿三個月」之情形,自得不計入該校學生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