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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停工、停業處分或新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者要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其目的何在?

A:
辦理環境講習之目的,係加強違規污染者之環境保護意識,促使維護環境品質,而處以新臺幣5,000 元以上罰鍰處分及處停工、停業處分者,皆為污染情節嚴重或是多次違反法規加重處分者,一般環境教育或處以罰鍰已無法有效改變其行為,應列為接受環境講習之對象,使其充分瞭解環境問題,體認環境倫理及責任,因此才明定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義務者,除依各該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受處罰外,並應參加環境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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