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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應於每年1月31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1月31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而環境教育法係100年6月5日開始施行,那究竟何時開始提報計畫及成果?

A:

(一)雖然環境教育法100 年6 月5 日開始施行,但各機關(構)、學校提早自100年1 月1 日起開始辦理之環境教育,皆可列入環境教育法第19 條第1 項所指之100 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並於 101 年1 月31 日前上網申報。
(二)由於環境教育法100 年6 月5 日開始施行,至100 年12 月31 日不滿1 年,因此100 年度至少要完成3 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

(三)各機關(構)、學校100 年度環境教育計畫,採自願以網路方式試辦提報。
(四)至於各機關(構)、學校101 年度環境教育計畫,依環境教育法規定應於101年1 月31 日前正式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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