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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如果以演講形式辦理,擔任演講者是否一定要具有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A:

環境教育法並無規定演講者一定要先經過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才能演講,但本署會將認證之環境教育人員,經其書面同意後,將相關個人資料放置於網路上提供社會各界查詢,辦理之機關可視其演講主題,尋找適當之人員前往擔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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