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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成果


2020-11-05

辦理屏東縣109年度環境講習

       依據106年11月29日環境教育法增訂並修正環境教育法條文,「環境教育法」第23條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分停工、停業或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體指派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一、辦理成果:

       每月蒐集違反法規環保法令待排課清單確認上課人數後,並排定開課主題、日期與講師,於每月安排2個場次。並於開課前14日完成上課通知單套印,並以雙掛號寄發給受講習人員,並於寄出的14日內皆逐一電話通知,會後核發證明單給受講習人員,以及辦理案件移送或銷案(即登錄EEIS)。期間除課前準備,同時協助受講習人員辦理請假或申訴事宜。

       109年度完成辦理10場次,共排課1,980件,到課人數共計1,717人。配合屏東地形,分別於6月12日、7月27日、7月28日、8月20日、8月21日,共計5場次,通知對象皆為屏南地區之單位。並於10月13日、10月14日、10月26日、10月27日、11月5日,共計5場次,通知對象皆為屏北地區之單位。

       辦理簽結者,因系統有許多不便前往講習之裁罰單位,其原因有死亡、公司倒閉、重病住院等,根據提交證明文件,辦理簽結銷案。今年度截至11月6日止,共簽結30件。

       辦理異地講習者,109年度有5件移入案件,系統上仍有往年移入未處理的舊案,皆於今年講習通知到課,截至11月6日統計,共完成32件異地講習。

       今年度於每場講習逐一電話通知,到課率達到契約規定75%,惟部分106以前的舊案,以公司作為裁罰對象的多為已倒閉,難以找到公司負責人,或環保權責人員聯繫方式。裁罰對象為行為人者,除死亡、重病等因素較難找到人外,多為已倒閉公司的負責人。目前針對不易找到之對象,已請求其他處室單位協助,陸續找出相關人員,完成後續講習之行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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